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尺度-其他行业

时间:2023-03-02 05:30 作者:金年会
本文摘要:ICS 130.020.40Z 60DB37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DB37/ 2801.7—2019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尺度第 7部门:其他行业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Part 7: Other industries2019-03-07 公布 2019-09-07 实施发 布山 东 省 生 态 环 境 厅山东省市场监视治理局DB37/ 2801.7—2019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尺度 第 7 部门:其他行业1

金年会

ICS 130.020.40Z 60DB37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DB37/ 2801.7—2019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尺度第 7部门:其他行业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Part 7: Other industries2019-03-07 公布 2019-09-07 实施发 布山 东 省 生 态 环 境 厅山东省市场监视治理局DB37/ 2801.7—2019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尺度 第 7 部门:其他行业1 规模本尺度划定了山东省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与监测要求,以及尺度的实施与监视等有关要求。本尺度适用于山东省现有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治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情况影响评价、情况掩护设施设计、情况掩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和相关恶臭污染物排放治理。

本尺度不适用于汽车制造业、铝型材工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外貌涂装行业、有机化工行业和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置惩罚厂(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行少的。通常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通常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罗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力式臭袋法GB/T 14676 空气质量 三甲胺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4680 空气质量 二硫化碳的测定 二乙胺分光光度法GB/T 16157 牢固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HJ 38 牢固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75 牢固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一连监测技术规范HJ 76 牢固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一连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97 牢固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83 情况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情况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04 情况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644 情况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5 情况空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46 情况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7 情况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 683 情况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 732 牢固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759 情况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19 排污单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DB37/ 2801.7—20192HJ 878 排污单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 879 排污单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HJ 946 排污单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肥工业-氮肥HJ 948.1 排污单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3 术语和界说下列术语和界说适用于本文件。3.1其他行业 Other industries山东省除汽车制造业、铝型材工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外貌涂装行业及有机化工行业外,其他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行业,详细行业规模见附录A。

3.2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到场大气光化学反映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凭据划定的方法丈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3.3恶臭(异味)污染物 odor pollutants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感受及损害生活情况的气体物质。3.4臭气浓度 odor concentration用无臭的清洁空气对恶臭(异味)样品稀释至嗅辨员感知阈值时的稀释倍数。

3.5尺度状态 standard state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气体状态,简称"标态"。本尺度划定的VOCs排放浓度及臭气浓度限值均以尺度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6VOCs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VOCs concentration limit at boundary reference point尺度状态下厂界监控点除臭气浓度外的污染物项目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凌驾的值。3.7臭气浓度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odor concentration limit at boundary reference point尺度状态下厂界监控点臭气浓度的一次最大监测值不得凌驾的值。

3.8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本尺度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情况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其他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DB37/ 2801.7—201933.9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自本尺度实施之日起,情况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涉及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1.1 自本尺度实施之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现有企业按所属行业执行表 1 中Ⅰ时段的排放限值。

4.1.2 自本尺度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按所属行业执行表 1 中Ⅱ时段的排放限值。4.1.3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按所属行业执行表 1 中Ⅱ时段的排放限值。表 1 其他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VOCs 排放限值行业名称a污染物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元为毫克/立方米(mg/m3)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单元为千克/小时(kg/h)Ⅰ时段 Ⅱ时段Ⅰ时段 Ⅱ时段15 m 20 m 30 m 40 m 15 m 20 m 30 m 40 m植物油加工、酒的制造、纸浆制造、肥料制造VOCs120 806 12 32 58 3 6 16 29纺织业、皮革鞣制加工、人造板制造80 4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玄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40 20非重点行业 120 60注1:污染治理设施处置惩罚效率到达90 %及以上时,等同于满足排放速率限值要求。注2:排气筒介于表列排气筒高度之间时,接纳低高度排气筒对应的速率限值;排气筒高度大于40 m时,接纳40 m对应的排放速率限值。

a详细行业规模见附录 A。4.2 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2.1 自本尺度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及新建企业执行表 2 的浓度限值。

4.2.2 自本尺度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及新建企业凭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历程,生产的产物、副产物,从表 3 中确定需要控制的有机特征污染物执行。表 2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污染物项目浓度限值单元为毫克/立方米(mg/m3)VOCs 2.0臭气浓度 16(无量纲)DB37/ 2801.7—20194表 3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选控指标)序号 污染物项目无组织排放浓度单元为毫克/立方米(mg/m3)1 苯 0.12 甲苯 0.23 二甲苯 0.24 三甲苯 0.85 乙苯 0.86 1,3-丁二烯 0.17 氯乙烯 0.28 三氯乙烯 0.69 四氯乙烯 110 二氯甲烷 0.611 1,2-二氯丙烷 0.612 对二氯苯 0.213 四氯化碳 0.314 苯乙烯 115 萘 116 二硫化碳 0.517 二甲二硫 0.0518 甲硫醇 0.00219 甲硫醚 0.0220 三甲胺 0.0521 异丙醇 122 甲醛 0.0523 丙醛 0.224 丙酮 0.625 2-丁酮 126 乙酸乙酯 127 乙酸丁酯 14.3 生产治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4.3.1 废气收集及处置惩罚4.3.1.1 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应主动识别其排放的恶臭污染物,接纳有效控制措施确保臭气浓度切合表 2 的限制要求。4.3.1.2 发生 VOC 及恶臭污染物的生产运动,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举行,并加装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和处置惩罚设施。

如不能密闭,应接纳局部气体收集处置惩罚措施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有机废气收集效率根据国家相关划定执行。4.3.1.3 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及 VOCs 处置惩罚设施应同步运行。4.3.1.4 废气收集系统应保持负压,排风罩的设置应切合 GB/T 16758 的划定。

4.3.1.5 VOCs 应优先举行接纳使用,不宜接纳时,应举行净化处置惩罚。DB37/ 2801.7—201954.3.1.6 应严格控制 VOCs 处置惩罚历程发生的二次污染。

催化燃烧等设备处置惩罚历程发生的废气,吸收、吸附、冷凝、生物处置惩罚历程发生的废水、固体废物等应根据国家相关划定处置惩罚。4.3.2 治理要求4.3.2.1 企业应设专人治理,每月记载使用含 VOCs 的物料名称、VOCs 含量百分比、购入量、使用量、接纳量、输出量及排放去向等资料,记载生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4.3.2.2 企业应设专人治理,每月记载废气收集系统及处置惩罚设施的调养维护事项与主要操作参数,记载生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4.3.2.3 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应增强设备维护、调养,淘汰废气无组织排放。应增强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控制,厂区内应没有显着异味。4.3.2.4 涉及 VOCs 排放的包装物、容器须密闭存放,不能密闭存放的要举行 VOCs 有效收集处置惩罚。4.4 排气筒高度要求4.4.1 排气筒的高度应不低于 15 m,详细高度按通过批复的情况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定。

4.4.2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的盘算公式参见附录 B。5 污染物监测要求5.1 一般要求5.1.1 排气筒应设置采样孔和永久监测平台,监测平台面积应不小于 1.5 m2,并设有 1.1 m 高的护栏,采样孔距平台面约 1.2 m~1.3 m,监测平台高度距地面大于 5 m 时需安装旋梯、"Z"字梯或升降电梯。

同时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志。5.1.2 厂界监控点数量和位置的设置,应切合 HJ/T 55 的要求。

5.1.3 实施监视性监测期间的采样频次应切合 GB/T 16157、HJ/T 397 和 HJ/T 55 的要求。5.1.4 污染源采样方法应切合 GB/T 16157、HJ/T 397、HJ 732 和相关分析方法尺度的要求;厂界监控点采样方法应切合 HJ/T 55 和相关分析方法尺度的要求。5.1.5 污染源污染物排放一连监测系统的安装及运行维护,按 HJ 75 及 HJ 76 等相关要求及相关执法和划定执行。5.1.6 企业应根据有关执法和情况监测治理措施等划定,建设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生存原始监测记载,并参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然措施(试行)》宣布监测效果。

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应切合 HJ 819、HJ 878、HJ 879、HJ 946、HJ 948.1 的要求。5.2 监测分析方法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根据表4执行。表 4 VOCs 监测分析方法序号 污染物 方法名称 尺度号1 VOCsa牢固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情况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04DB37/ 2801.7—20196表4 VOCs监测分析方法(续)序号 污染物 方法名称 尺度号2 臭气浓度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力式臭袋法 GB/T 146753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情况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3情况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584情况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情况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4 三甲苯、二氯甲烷情况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情况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5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对二氯苯、四氯化碳情况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情况空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45情况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6 丙酮、2-丁酮情况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83情况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71,3-丁二烯、氯乙烯、1,2-二氯丙烷、异丙醇、乙酸乙酯、乙酸丁酯b情况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8 萘情况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6情况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47情况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9 二硫化碳空气质量 二硫化碳的测定 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GB/T 14680情况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10二甲二硫、甲硫醇、甲硫醚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情况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11 三甲胺 空气质量 三甲胺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612 甲醛、丙醛 情况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83aVOCs 暂参考 HJ 38 及 HJ 604 方法举行监测和统计,待国家或省公布相应的方法尺度后,按相关尺度执行。

b经检出限、细密度和准确度的适用性磨练后方可使用。6 实施与监视6.1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尺度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接纳须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6.2 本尺度实施后,新制(修)订的国家或山东省排放尺度中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批复的情况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中对挥发性有机物或恶臭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尺度的,按相应的排放尺度限值或要求执行。

DB37/ 2801.7—20197AA附 录 A(资料性附录)其他行业规模表 A.1 其他行业规模行业代码 名称 说明C133 植物油加工 1331 食用植物油加工;1332 非食用植物油加工C151 酒的制造 1511 酒精制造;1512 白酒制造;1513 啤酒制造;1515 葡萄酒制造;1519 其他酒制造C17 纺织业171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2 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3 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4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5 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C191 皮革鞣制加工 1910 皮革鞣制加工C202 人造板制造 2021 胶合板制造;2022 纤维板制造;2023 刨花板制造;2029 其他人造板制造C221 纸浆制造 2211 木竹浆制造;2212 非木竹浆制造C262 肥料制造2621 氮肥制造;2622 磷肥制造;2624 复混肥料制造;2625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2629 其他肥料制造C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1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302 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3 砖瓦、石材等修建质料制造;304 玻璃制造;305 玻璃制品制造;306 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307 陶瓷制品制造;308 耐火质料制品制造;309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C31玄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10 炼铁;312 炼钢;313 钢压延加工;314 铁合金冶炼非重点行业以上 9个行业以外涉及 VOCs 排放的行业(不包罗汽车制造业、铝型材工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外貌涂装行业及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7—20198BB附 录 B(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盘算方法B.1 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当排气筒1和排气筒2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其距离小于该两个排气筒的高度之和时,应以一个等效排气筒代表该两个排气筒,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按式(B.1)举行盘算:21 QQQ  ............................................................................(B.1)式中:Q ——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单元为千克/小时(kg/h);Q1、Q2——排气筒1和排气筒2污染物排放速率,单元为千克/小时(kg/h)。B.2 等效排气筒高度等效排气筒高度按式(B.2)盘算: 222121 hhh  ....................................................................... (B.2)式中:H ——等效排气筒高度,单元为米(m);h1、h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高度,单元为米(m)。

B.3 等效排气筒距原点的距离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位于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连线上,若以排气筒1为原点,则等效排气筒距原点的距离按式(B.3)盘算:  QQaQQQaX 21  ..........................................................(B.3)式中:X ——等效排气筒距排气筒1的距离,单元为米(m);A ——排气筒1至排气筒2的距离,单元为米(m);Q、Q1、Q2——等效排气筒、排气筒1和排气筒2污染物排放速率,单元为千克/小时(kg/h)。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目  次前  言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尺度 第7部门:其他行业1 规模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界说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1.1 自本尺度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按所属行业执行表1中Ⅰ时段的排放限值。

4.1.2 自本尺度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按所属行业执行表1中Ⅱ时段的排放限值。4.1.3 自2020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按所属行业执行表1中Ⅱ时段的排放限值。4.2 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2.1 自本尺度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及新建企业执行表2的浓度限值。

4.2.2 自本尺度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及新建企业凭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历程,生产的产物、副产物,从表3中4.3 生产治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4.3.1 废气收集及处置惩罚4.3.1.1 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应主动识别其排放的恶臭污染物,接纳有效控制措施确保臭气浓度切合表2的限制要求。4.3.1.2 发生VOC及恶臭污染物的生产运动,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举行,并加装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和处置惩罚设施。如不4.3.1.3 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及VOCs处置惩罚设施应同步运行。

4.3.1.4 废气收集系统应保持负压,排风罩的设置应切合GB/T 16758的划定。4.3.1.5 VOCs应优先举行接纳使用,不宜接纳时,应举行净化处置惩罚。

4.3.1.6 应严格控制VOCs处置惩罚历程发生的二次污染。催化燃烧等设备处置惩罚历程发生的废气,吸收、吸附、冷凝、生物处4.3.2 治理要求4.3.2.1 企业应设专人治理,每月记载使用含VOCs的物料名称、VOCs含量百分比、购入量、使用量、接纳量、输出4.3.2.2 企业应设专人治理,每月记载废气收集系统及处置惩罚设施的调养维护事项与主要操作参数,记载生存期限不得少于三4.3.2.3 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应增强设备维护、调养,淘汰废气无组织排放。

应增强恶臭(异味)污染4.3.2.4 涉及VOCs排放的包装物、容器须密闭存放,不能密闭存放的要举行VOCs有效收集处置惩罚。4.4 排气筒高度要求4.4.1 排气筒的高度应不低于15 m,详细高度按通过批复的情况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定。4.4.2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5 污染物监测要求5.1 一般要求5.1.1 排气筒应设置采样孔和永久监测平台,监测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5 m2,并设有1.1 m高的护栏,采样孔5.1.2 厂界监控点数量和位置的设置,应切合HJ/T 55的要求。5.1.3 实施监视性监测期间的采样频次应切合GB/T 16157、HJ/T 397和HJ/T 55的要求。

5.1.4 污染源采样方法应切合GB/T 16157、HJ/T 397、HJ 732和相关分析方法尺度的要求;厂5.1.5 污染源污染物排放一连监测系统的安装及运行维护,按HJ 75及HJ 76等相关要求及相关执法和划定执行5.1.6 企业应根据有关执法和情况监测治理措施等划定,建设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5.2 监测分析方法6 实施与监视6.1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尺度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接纳须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6.2 本尺度实施后,新制(修)订的国家或山东省排放尺度中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批复的情况影响附 录 A(资料性附录)其他行业规模附 录 B(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盘算方法B.1 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B.2 等效排气筒高度B.3 等效排气筒距原点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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